租赁飞机的进口阶段,要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署税发[2013]90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国内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进口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以及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进口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上述飞机,一律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飞机被进口到中国境内后,飞机的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根据36号文附件1以及财税[2018]32号文,即《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5月1日起,飞机租赁按16%征收增值税。
显然,在24号公告生效并将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前,进口租赁飞机的业务实际上在中国是被双重征税的。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由双重征税而产生的税负常常经由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由国内承租方实际承担。
由于增值税转嫁的特性,理论上,由国内承租方承担的这一部分增值税可以抵扣其销项税而不会产生额外的税收成本。然而,以国内航空公司为例,如一国内航空公司同时运营国内和国际航线,由于飞机本身计税基础的庞大,可能导致该航空公司在短期内产生大额的留抵税额。由此,可能导致公司短期的现金流压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4号公告的解读,从字面上理解,24号公告生效后从境外租赁飞机将仅就“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这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国内航空公司而言是一大喜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