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本文将分析该文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第24号公告出台前,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设置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即进口租赁飞机的进口人为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航空运输的出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同时,36号文附件一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对比上述条文,新政出台前的做法与财税(2016)36号文对购买方的义务界定不一致,因此,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局发布2018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总局在官网同步发布政策解读,解读中规定: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对进口租赁飞机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停止上述三类业务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企业的身份由纳税义务人转变为扣缴义务人。在商务上,企业或可依此与境外出租方重新协商价格,该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应由出租方承担,企业仅代履行扣缴义务,如能取得对方认可,对于进口租赁飞机企业来说可降低成本。
2、企业已投入运营的飞机自2018年6月1日起,无需再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改为向主管税务局按“动产经营租赁”申报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企业尚在办理租赁手续的飞机,向主管税务局按“动产经营租赁”申报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根据总局官网解读: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进口租赁飞机企业于2018年6月1日起,需就对外支付的租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变),完成扣缴手续后,凭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